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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防止吸毒行为变相犯罪化

  
  其次,吸毒者通常应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制的对象之外。刑法中规定有持有枪支罪、持有假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毒品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上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理论上广泛认为,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作为一种堵截性条款、为了减轻检控方的证明负担、严密刑事法网而规定的特殊类型犯罪。虽然伪造货币罪、买卖枪支罪、贪污、受贿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最高刑能达到死刑,但未见持有型犯罪规定有死刑。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留有余地。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幼年时勇救落水同学,被救的同学后来在美利坚合众国发了洋财归国后慷慨馈赠其一百万美元,后来音信全无,之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规定死刑,就担心人一旦头落地将来查明真相后按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尚难以恢复原状。又如,若是对持有毒品行为规定死刑,仓促地适用了死刑,后来发现的确没有走私、贩卖、制造的嫌疑,人死不能复生。此其一。其二,吸毒者通常不会旋买旋吸,而且在风声鹤唳之时由于购买毒品之艰难,通常都会在好不容易买到时多囤积一点,以备不时之需。另外,手头困难的工薪阶层吸毒者通常会在每月发工资后按数购买少量的毒品,通常不会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而一掷千金的富豪嫌购买费事而一次性购买相当数量的毒品,而可能远远超过定罪起点,前者不构成犯罪,而后者构成犯罪,恐怕难言合理。其三,毒品虽然也属于违禁品,但不同于枪支、假币的地方在于,枪支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险,扩散到社会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假币扩散社会后会危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假币本身就构成犯罪,而毒品扩散到社会后虽也有危及公众健康的危险,但对于不吸毒的人来说根本不会有危险,而且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事实上,若某人丢失了枪支会使周围的人和政府官员十分恐慌,而要听说某人丢失了一包500克的海洛因,绝不会产生恐慌。这充分说明,即便有钱的吸毒者一次性地购买相当数量的毒品,其危险性也远不及持有枪支和假币。另外,前述纪要中使用“存储”一词,也说明为个人吸食而持有少量毒品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虽然不应将吸毒者一般性地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主体之外,但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是为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除非持有毒品的数量极大,而且不能排除行为人有贩卖或提供给他人吸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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