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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解决“难办案件”?

  
  事实上,有些案件,因为当事人、法院、社会对案件本身的分歧,需要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需要时间来对不同观点进行沉淀,审级制度(包括发回重审制度)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而设立的。《难办案件》说要“循法办事”,要有“制度视角”,要“发挥整体司法制度的作用”,并不具有新的理论意义。因为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和实践正是这样运作的。法官在作出初审判决时,当然认识到自己的判决有可能被上级法院推翻,[25]通过重审、二审或再审作出的司法决定,当然是“一个制度的产物”和“司法过程的产物”,这个过程并不排斥对民意的“吸纳”和对社会共识与学术共识的“凝聚”。

  
  然而,制度化“吸纳民意”、“凝聚共识”,还涉及司法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西方国家大多主张,司法要尽可能避免受传媒的影响,因而采取多种措施隔绝这种影响。苏力教授在诸多文章中指出:我从来不认为西方是怎样,我们就应该怎样。笔者分享这种判断。只是,即使同意《难办案件》的观点——通过制度和过程来“吸纳民意”、“凝聚共识”——当面对如“流水的民意”[26]时,法官将如何“对民意中包含的、与妥善决定相关的信息”进行“有效吸纳”?[27]即使是一边倒的舆论,具体观点也存在诸多分歧——“许霆案”就是如此。在并没有形成明显共识的情况下,法官仍要根据个人的认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和过程吸纳“民意”和“共识”来解决“难办案件”,必须先有“民意”和“共识”,即媒体和大众的关注。如果没有这种关注,“难办案件”不需,也不可能通过吸纳“民意”与“共识”来解决。[28]

  
  在提出了针对“难办案件”的“制度模式”后,《难办案件》进一步指出, 要保证这一过程真正有效运作,[29]还要一些必要的外部条件,包括:不干预审判、二审法院“上诉审”的功能定位、改变“错案”标准等。这些主张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共识,并不新鲜。而且,这些措施并非仅仅针对所谓的“难办案件”。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这些外部条件,而是如何完善制度,促进这些外部条件的成立。

  
  《难办案件》还提出了另一个外部条件:“法律界、法学界乃至媒体和民众也要逐步转换思维,要充分理解一审法院和法官的制度角色和法律定位。只要一审判决不是在案件事实上——无论因何原因——出了重大偏差,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那么即使判决看上去不那么合情理,也要有耐心等待二审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处理。要允许司法的‘试错’”。[30]

  
  如何让大家“充分理解”,“允许司法的‘试错’”呢?是要大家对一审判决都保持沉默么?是不是要对大家说:一审判决后你们先不要说,等二审判决出来后你们再说。这种要求是不是有点可笑?在司法独立的语境下,当然没有人能从法律上、制度上不“允许”司法“试错”,干预审判并不被法律所允许。但是,法律并没有不“允许”人们对一审判决说话,甚至说“错话”,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司法都是被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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