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度”如何解决“难办案件”?

  
  退一步说,即使承认面对“许霆案”时,是先有“政治性判断”,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不管做出什么样的“政治性判断”,也不管这种判断是在法律教义分析之前、之中或之后,最终都必须落脚于法律教义分析——以法律说理是对判决的基本要求。正如卡多佐所说:“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15] 在“许霆案”中,不是法律教义分析没有作用,而是除了通过进行法律教义的分析和推理论证,法官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在法治语境下,能最终解决“许霆案”的必定是,也只能是法律教义分析,尽管包含了“政治性判断”。[16]民众和法律人只能根据法律教义分析——裁判说理——进行质疑,不管法官在背地里是如何判断的。

  
  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先定后审”,是否“更看重‘实质正义’或‘结果公正’”,以及是否需要先作出“政治性判断”,而是要看最终的判决是否有法律根据。[17]

  
  《难办案件》在“结语”部分指出:

  
  “看到判决书和判决背后的因素,努力予以描述和解说。养成这种眼光不是为了抛弃教义分析和法律推理,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推动法学发展,培养更杰出的政治家/法律人,有利于理解和完善司法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法治与民主的发展。”

  
  这种描述很有愿景。然而,如上文分析,这种所谓的“政治性判断”在“许霆案”中存在,在“司法中更为大宗和日常的常规案件”[18]中同样存在。把“政治性判断”的作用提到解决特定的“难办案件”和“培养出更杰出的政治家/法律人”的高度,未免有些夸大其词。

  
  《难办案件》在列举了几种关于“许霆案”的法律教义分析后提出疑问:“为什么当教义分析得出的判决与直觉冲突时,必须或应当换另一个教义分析?”

  
  何谓“直觉冲突”?如何辨别“直觉”?谁的,以及多少人的“直觉冲突”才会导致教义分析的更换?《难办案件》并没有交待清楚,该疑问多少有些含糊。

  
  关于“许霆案”,我相信至今仍然有人坚持与重审判决相异的判断。[19]很难说该判决今后就不再被检讨,尽管在今天,它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审判决与大众的分歧只是因为在特定的时空和情势下,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所致,与“直觉冲突”无关或没有多大关系。

  
  《难办案件》还对高艳东博士的教义分析进行了批评,认为其不定盗窃罪而定侵占罪的分析“不是教义分析,而是一个实用主义的判断和措施”。并指出,这种进路“很糟”,“这种做法摆脱了教义分析对司法权力的某些制约,再向前一步,就可能走到在司法上以‘社会危害性’来量刑定罪的老路上了”,“在现代社会立法司法已有分工并且试图以立法制约司法权的制度条件下,以社会危害性来量刑定罪‘有点不安分’”,“法官——甚至不是司法制度——会‘篡夺’立法者的权力”,并认为这种思路“放弃了规则约束”,“势必更多诉诸或者是法官个人的道德直觉,或者是不太稳定的民众情绪,或者是两者,因此很容易为个人直觉或民粹正义左右,很难保证法律的同等保护”。[2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