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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解决“难办案件”?

  
  以不久前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为例,按《难办案件》的标准,该案并不是一个“难办案件”。因为该案并非没有明确的法律可适用,判决邓玉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或无罪(正当防卫)都是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的。而适用的结果也不会不合情理或有悖“天理”,毕竟从事实上说,邓贵大死在了邓玉娇的刀下。可是,比较而言,笔者并不认为“邓玉娇案”比“许霆案”更容易办,甚至更难办。

  
  首先,按照《难办案件》所说,“在难办案件中,法官无论怎样决定都必须并首先作出一连串政治性判断”,“在许霆案件中就是,该行为该不该处罚,现有处罚是否过重,该如何化解相关难题”,“这都不是可以依据明确规则作出的判断”。在“邓玉娇案”中,这种判断同样存在:邓玉娇该不该罚?如果该罚,是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判故意杀人罪是否过重?如果判无罪(正当防卫)又会不会太轻,以至于对被害人家属“不好交待”(毕竟“死了人”)?

  
  其次,“邓玉娇案”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事实问题,法官必须“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5]即使按照《难办案件》的标准,我们排除“邓玉娇案”的事实问题,完全赞同该案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邓玉娇案”也是一个“难办”的案件。事实并没有告诉法官一定要适用故意伤害或是过失致人死亡,或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法官仍需要作出上述一系列的“政治性判断”后,才能最终作出判决。

  
  更难办的是,“邓玉娇案”是一起典型的“影响巨大”的“政治性”案件。该案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官员,一方是作为普通百姓的女打工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无疑具有相当的敏感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政府的形象和“面子”、被害人家属的心理等等,都是法官需要考虑的因素,判决要让各方都满意,可谓“相当难办”。[6]

  
  “许霆案”形式上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适用了刑法63条第2款,因为该款适用的前提便是“特殊情况”。如果“许霆案”不特殊,也就无从适用该条款。[7]更“特殊”的是,根据相关报道,刑法63条第2款至今“无人使用”。果真如此,那么,“许霆案”算是开先例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确是殊例,甚至是仅例。但是,“许霆案”的“特殊”并不表明该案就一定“难办”。与大多数疑难案件判决呈现出的众多分歧相比,“许霆案”一审判决几乎遭到一致的批评——判重了。从这个意义上,“许霆案”的重审或改判就并不太难办——轻判就是了。至于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当然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从刑法法条中作出选择。法官不能因其“特殊”而特殊办理或拒绝裁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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