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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解决“难办案件”?

“制度”如何解决“难办案件”?



——与苏力教授商榷

孙述洲


【摘要】“许霆案”形式上的“特殊”之处在于适用了刑法63条第2款,其之所以“难办”,毋宁是被广泛关注了。以“许霆案”这个殊例为界定并不清楚的“难办案件”提供制度模式,不具有说服力。寓于法律教义分析中的“政治性判断”,并不是解决“许霆案”的法律手段,通过制度性的司法“吸纳民意”来解决“难办案件”,也并不具有普遍的操作意义。
【关键词】许霆案;难办案件;制度模式
【全文】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1](以下简称《难办案件》)一文以苏力教授一贯的汪洋恣肆,向我们展示了他对“难办案件”制度的、本土的思考。

  
  《难办案件》坦言:“本文的许多观点不仅不符合当下流行的部门法和司法的经典教义,而且必定与当下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表达不一致。”“不追求政治正确,不指望说服本文批评的学者”,“甚至不指望说服本文的许多读者”。[2]

  
  作为法学界的“另类”(并非贬义),苏力教授在学术界可谓众所周知,上述坦言便可见一斑。凭借其“无形资产”和“品牌优势”,《难办案件》自然能吸引不少人的关注,笔者就被吸引了。但坦率地说,笔者的确没能被说服。

  
  《难办案件》在“结语”部分对其观点进行了集中概述,包括“难办案件”、“教义分析”与“政治性判断”,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和程序”解决“难办案件”,本文的回应也将从这三个方面展开。

  
  一、关于“难办案件”

  
  《难办案件》对“难办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界定:“有别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难办案件(hardcase)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需要‘造法’或通过解释‘造法’,但这不仅有悖执法者的角色,受制度制约,而且可能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make bad law)。‘许霆案’就是一个难办案件。”

  
  以该案最终有效适用了刑法264条和第63条第2款,并获得了一个“合情理”的结果来看,该案并不属于《难办案件》界定的“难办案件”。重审法官适用刑法63条第2款,只不过对其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了一些解释。如果因为有了这种解释就说没有明确规则而难办的话,那么,所有法律条款需要解释的案件,便大都可归入“难办案件”。[3]如此,“难办案件”将被泛化以致与一般案件无异。如果因为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前先要作出“政治性判断”,即“该行为该不该罚,现有处罚是否过重”,这些判断又“都不是可以依据明确规则作出”,“法官面临艰难抉择”,因而属于“难办案件”的话,那么,要问的是:什么样的刑事案不需要这种判断呢?许多的刑事案件由于并没有完全量化的标准,[4]法官在选择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时,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则指引,也并不都那么容易判断。准此以言,是不是这些刑事案件都要归入“难办案件”呢?这恐怕是苏力教授所不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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