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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跑跑”怎能堪比“官推推”

  
  但是,问题绝非如此简单,本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社会影响巨大,恐怕不是经济赔偿,行政问责就可以不了了之的事情。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可涉嫌构成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界定,“文跑跑”事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此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三点:

  
  一、犯罪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此犯罪,如果是下穿道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非国家机关人员,则他们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有玩忽职守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要构成玩忽职守罪则必须是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可算得上是重大损失。

  
  三、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现实的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据笔者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并查阅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既往案例,我们发现,每当发生某起重大交通事故时,涉及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后总是不了了之。即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存在严重过错,但最终由其承担责任,民事赔偿偶尔有之,刑事责罚的鲜有耳闻。如果相关官员实在是难辞其咎,最多也就是“撤职、降级”等行政责任,不过,他们很快就会改头换面,在其他地区或职位上重新登场。

  
  目前,司机文辉已经被司法机关刑拘,面临着交通肇事罪的指控,而对于本案件中存在严重过失责任的政府管理部门,却是无人敢于问津,更加不用说什么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官推推”正在逃避责任,你却看不清其的真面目;“文跑跑”虽然有错,但也还是受害者。不过,既然事故已经发生,责任自然必须有人来承担。此时身为无数个“文跑跑”的民,自然便成了“官推推”们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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