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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跑跑”怎能堪比“官推推”

  
  下面,让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吧。

  
  就责任主体而言,事故主要涉及到市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两大部门。下穿道作为公共交通设施,从修建到交付使用,一般都会经过:设计、规划、施工、验收等过程,其中会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由多个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市政管理部门无疑存在如下过失:

  
  下穿道积水面达100至200多米,积水深度达2米,设计是否有问题?为什么没有修建一个有效的排水道? 隧道最底部距入口是200米,那么这个穿道估算约长400米,居然没一个路灯?下穿道于2007年竣工,在未经过完全验收合格之前,为何就交付使用?而对于交通交通管理部门,虽然他们早早就声称:事发之前,已经在下传道的入口处放置了锥形筒禁行标志。可是其后交通部门又说:有少数车辆,撞翻或移开锥形筒。既然如此,那此时出租车司机又怎么看的见禁行标志呢?就算放了锥形筒,他们有没有想到,大水也是可以把塑胶材料的锥形筒禁行标志冲走。却为何没有设置警示牌,也没有拉警戒线?更或是直接派人把守住入口。无论如何解释,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推卸责任。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此下传道已建成两年多,几乎每到大雨天都要积水。可见,安全隐患其实早就存在。

  
  在本案中,受害者的亲属明确表示将向“文跑跑”索赔,面对指责,“文跑跑”深刻忏悔,现在也对自己贪生怕死的行为所不齿,“文跑跑”所属公司更明确表示:“该怎么赔,就怎么赔”。“文跑跑”甚至会因此而锒铛入狱。然而,遇难者的亲属是否想过:政府管理部门也需要负法律责任,他们也可以向其索赔。

  
  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政府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个人行政责任,甚至还会涉及到行政官员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中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的规定,市政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此外,如果行政负责人有过错,还需要承担个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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