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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

  

  安监执法“三不罚”可以说是一种政策,判断这种政策合法、合适与否,必须首先查阅和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安全生产法》到地方的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安监行政执法有明确的规定。什么的样问题适用什么样的处罚标准,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绳。法律对于同一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会有或大或小的裁量和弹性空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了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中应该明确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减轻、什么情况免于处罚。在目前金融危机、经济发展困难的条件下,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自然可以向从轻、减轻和免罚的方向倾斜,只要不超越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罚的条件。


  

  具体到“三不罚”,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有些是不妥的。首先,“首查不罚”就没有法律依据,就可能违法。你必须考虑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和违法后果,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即使是第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也必须处罚;同样,“整改过程中不罚”“无严重后果不罚”的说法也过于简单化,可能与法定免罚要件不符。


  

  另外,对“罚”应该有正确的认识,“罚”不仅表示罚款,而且包括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刑罚。从这个角度说,“三不罚”则更为不妥。对具有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你能因为是首次发现或因为他们犯罪后整改,就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吗?当然,对违法的企业,根据现在的经济形势,有些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对依法可吊照关闭,也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罚款的企业,你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罚款而不关闭,但决不能一律不罚,不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手段。这样会带来无穷后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最终也不能实现。


  

  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一样,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主张不管在任何形势下都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考虑政策。而不宜笼统地提“三不罚”,政策不能突破法律。{6}


  

  其五,以裁量基准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专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制定的具体判断、裁量标准,通常是对法律、法规原则性、抽象性、弹性条款或裁量幅度过大的条款具体化、细化和量化。裁量基准不是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执法者必须遵循裁量基准,但出现特殊情形,执法者可不遵循,而应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大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对此,执法者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2008年4月2日《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个案例,涉及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问题,现将该案案情摘要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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