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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研究

  
  其二,弥补证明责任理论的不足是适用推定的深层原因。适用证明责任做出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是事实审理者在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所做出的无奈选择。若主张适用推定一方有相关间接证据支持基础事实的成立,且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推定出待证事实也能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时,推定的运用显然比适用证明责任做出判决更具科学性。尤其是,在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结构性的举证困难,如相对一方掌握有更专业的相关知识或持有直接证据等时,就会出现由他承担因证明责任而带来的不利益而有失公平的情况。立法和司法均认识到了这一点,或是通过规定法律推定直接克服了真伪不明,如继承关系案件中死亡顺序的规定;或是为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而赋予法官进行事实推定的裁量权,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或是规定如过错推定、拒证妨碍推定等倒置或转移部分证明责任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公平分配。至于运用事实推定时如何调整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尤其是在欠缺法律规定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则必须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依诚信原则和平等原则做出判断。

  
  因此,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公平的角度出发,推定可谓是修正一般证明责任理论之不足的法律技术。

  
  二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关系的重新定位

  
  依据证明责任理论,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证明责任即被确定,在具体的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在诉讼中转移的应当是提出证据的责任。但是从推定的效果来看,推定似乎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而且证明责任似乎可以因适用推定而获得免除,这是否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相违背呢?

  
  (一)法律推定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过程分析

  
  1.主张基础事实与提出证据责任的转移。欲利用推定效果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推定的基础事实后,对该基础事实的证明是一个独立的证明主题,与在无推定适用场合下对事实的证明一样。当法官对基础事实的心证达到盖然性程度之后,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即告完成,提证责任随即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因为推定事实必定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所以对方当事人为使自己免受不利实体利益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反驳基础事实或者推定事实。可见,推定法则仅免除了于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没有免除他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当然,并不是因为适用了法律推定才使得提出证据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证据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间无数次的转换,这可以被看作是各方当事人都要承担的以证据推进诉讼程序的责任。不同的是,法律推定改变了主张推定一方当事人的证明主题,从而影响到提出证据责任的内容。至于相对一方当事人在反驳时,既可以针对基础事实,也可以针对推定事实来提出反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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