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结语:

  
  就财产权保障而言,众所周知,对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类主体,即来自于与财产权主体平等的主体的侵犯和来自于国家的侵犯。由于“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6]对于来自平等主体间的侵犯,民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刑法在多数情况下能给予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而对于来自国家的侵犯,权利受侵犯者由于与国家之间实力相差过于悬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为了彻底摆脱我国财政的乱象,减轻公民的负担,应在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同时,必须从“正义国家”公民财产权保护的高度,遵循法治国家法律优位、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从源头上完善课以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制。具体包括:1、重新审视1984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税收立法一揽子空白授权的规定,由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的授权,对公民课税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2、制定包括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等非税公课在内的完整的、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法》,明确各类非税公课的征收原则及要求。3、完善《行政处罚法》中罚款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罚款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其处罚的构成要件及数额,原则上应由法律加以规定。4、规范课以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授权立法行为,授权的目的、范围、期限等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同时,严格执行《立法法》中立法转授权禁止性规定。

【作者简介】
高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06级博士生。
【注释】本文已发表在《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转载(引)请注明出处,谢谢!
【参考文献】[1][3][16]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139-163. 117. 139-163.
[2][5][17]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42-51.34-35.
[4][15]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J].政大法学评论.1981(24):36. 37.
[6]翁岳生编.行政法(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825-827.
[7][9][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88-89.
[8][10][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13. 164.213.
[1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47-54.
[12]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8-83
[13] [美]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33.
[14]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17.
[19]蓝元骏.熊彼特租税国思想与现代宪政国家[D].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
[20][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9-189.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53.
[21]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7-299. 翁岳生编.行政法(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831-834.
[22]李炜光.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J].经济活页文选.2003(4).
[23]杨建生.《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M].理论探索.2007(1).
[24]方向明.费改税:直逼6800项收费[N].中国青年报.1999-4-8.
[25]周永坤.倒钩之死[DB/OL]. 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368984
[26][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7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