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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册封”VS“文艺立法”

“天王册封”VS“文艺立法”


李绍章


【全文】
  
  前不久,香港老牌歌手谭咏麟私人“册封”李克勤、许志安、古巨基、梁汉文为乐坛“新四大天王”。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地震。好多歌迷怨声载道,不屑情绪溢于言表,各大媒体和业内人士也认为这个称号名不副实,指责新“四大天王”缺少权威性,属谭咏麟私人册封,未经过歌迷、媒体记者公开投票。最令人质疑的是,此所谓“四大天王”都是环球唱片公司旗下的艺人,如此推选,有为本公司艺人造势和炒作之嫌,以便在第27届十大中文金曲颁奖礼多有斩获。著名电影人文隽也在媒体发表言论,不无嘲讽地称他们“环球四大天王”更为恰当。不少乐评人认为这个评选在今天乐坛的大环境,缺少公信力。

  
  1992年,伴随着郭富城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抢到歌坛最前列的位置,一家媒体戏诌式地将其与当时歌坛“三剑客”刘德华、张学友、黎明比作神话传说中的四大天王,“四大天王”的称号就这样正式确立,成为公认的香港歌坛新的领班人,整个90年代他们在香港歌坛的地位牢不可破,推出专辑总能轻松地卖个满堂红,他们的歌曲总能轻易打入排行榜榜首,“四大天王”瓜分了90年代香港各大乐坛颁奖典礼绝大部分大奖,好一个风光!

  
  香港歌坛上的“四大天王”的舆论导向力之大,令人不敢想象,它波及到了美国网坛、韩国棋坛、巴西足坛,甚至连台湾大选的相关报道也出现了绿营、蓝营的“四大天王”。在一个歌舞升平的时代,歌坛上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歌手,是文艺繁荣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文艺进步的必然要求。广大“歌迷”也为有这样的“偶像”、“明星”而雀跃,一片片欢歌笑语常常响彻在街头巷尾、校园内外。然而,拿神话中的“天王”、“天后”相称,笔者觉得多少有些别扭。甭说特别冠以“天王”、“天后”,即便泛称“歌王”、“歌后”,都会有失妥当。文艺繁荣的唐朝出现过李白、杜甫等写诗高手,也不过叫做“诗仙”、“诗圣”,那是一个非常诗化的文艺称谓,也符合人们对艺术才人的习惯称谓,因为“仙”是虚幻的,“圣”也是不存在的,人本身没有被神化,而“歌王”、“歌后”却有浓厚的“拜王色彩”,如果再升级为“天王”、“天后”,那就简直太离谱了。何况现在已经发展到了私人就可以随便“册封”某某歌手为“天王”的地步,就更不可思议了。

  
  也许有人会说崇拜是人的思想自由,在文艺倾向性价值取舍上,任何人都有自己所追求的目标。这话从表面上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果真如此吗?我看不是的。文艺行为产生文艺关系,不仅需要舆论、道德规范调整,也需要法律规则调整。这一专门调整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文艺法。它规范人们在从事文学、艺术、电影、电视、美术、舞蹈、音乐、杂技等多种文艺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多种文艺关系。以歌坛为例,反映在文艺法上,就应有相应的规范来科学调整音乐歌舞这一文艺领域的各种关系,包括优秀歌手的评选规则,演唱权利义务规则等,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必须以合理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文艺立法也必须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从艺术欣赏角度来看,文艺行为必须尊重主体的多样化的意志自由,这也是现代文艺环境下人们的文艺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化特点的内在要求。因此,文艺立法也要认识到现代人在艺术欣赏方面的思想变化趋势,承认并尊重人们的正确的艺术思想和艺术行为选择,反映到文艺法律制度层面,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优秀艺人产生机制,让“艺术明星”真正从广大观众和听众中走出来、“亮”出来,而不是靠某人或者某个机构任意册封,如此操作更加合乎公正透明的现代文艺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优秀艺人产生机制而登台亮相的“艺术明星”,在人格上与普通艺人和广大受众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人一等”的特殊人格,否则就会容易在民众中滋生“崇拜”心理,尤其是对那些思想尚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一旦将某些“艺术明星”确立为所谓“天王”、“天后”,将会有可能导致崇拜者的独立意志和平等人格发生扭曲,因为当一个人、一个社会一旦产生了“崇拜”的心理之后,自然就会使自己的主体理念难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彻底发挥,显然这又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也与文艺规律不合拍。文艺法不会万能的调整任何一个文艺关系,但至少可以围绕促进文艺进步和繁荣的宗旨,对部分亟待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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