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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是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两种表现形式,精神损害并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以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前提,而是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给予物质救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统一、确定的赔偿额没有科学依据,并且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赔偿数额只能在个案中斟酌确定,具体平衡。

  
  本案中,被告登载侵权文章的具有严重过错、侵权情节十分恶劣;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十分严重;侵权的影响范围广泛,遍及全国乃至全世界;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强并且通过登载侵权文章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而获利。所以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五)本案判决的影响

  
  我国有关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备,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审理也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因为许多相关规定都很原则。比如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如何认定,因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精神痛苦的损害后果比较抽象,难以衡量,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如何确定,如新闻名誉侵权中涉及新闻媒介的审查义务,如何衡量确定;影响名誉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较多,法律上至今没有操作性强的规定。

  
  本案业经一审、二审,以判决的方式确定了如下行为的合法性:只要新闻媒体登载新闻的标题不使用肯定性词句,主文部分引用网友的发帖内容,将发帖内容进行整理,且配以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就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新闻素材完全可以来自网友在论坛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而不用考虑其真实性,并可依此编写新闻,配以真实姓名和照片,只要新闻的标题不使用肯定性词句,主文引用网友的发帖,即使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配以照片,该新闻就是真实的、合法的、准确的,便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判决会给新闻媒体、网站经营、名誉权的保护带来深远恶劣的影响,类似题为《××女疑被强奸,曾被炒为劳模》、《××疑似贪污1000万,曾为××市长》《××法官疑似受贿,据说曾有多名情人》、《惊天大案:××银行被炸案,疑似××所为》,而主文是引用网友在论坛上的发帖,同时配以被“疑”人员的真实姓名及照片的新闻都将成为合法的、被认为是真实的,对这样的新闻进行转载更是合法的,是不要负任何责任的。也许某一天某新闻的头版头条会出现我们自己涉案的标题为 “疑杀人”、“疑被猥亵”的新闻,我们的姓名和相貌也会与“疑杀人、“疑被猥亵”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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