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被告与 “大洋网”签订的《合作协议》仅适用于二者合作,被告不能借此约定否认其侵权行为,更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不能因其是转载而否认其侵权行为,亦不能因其与“大洋网”有约定而排除其侵权责任。

  
  (三)本案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本案中,被告登载侵权文章达四个月之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登载侵权文章的页面上发表道歉声明(需要附以原告的照片),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登载道歉声明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于法有据,合乎情理。原告为保全侵权证据而做公证所花费的费用是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最直接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四)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因侵权之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名誉权受到侵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之规定,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具体应考虑的因素有: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侵害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