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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虽然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未使用肯定词语认定“携款潜逃”的事实,虽然主文部分通篇引用网友发帖的内容,但是以此醒目、敏感的标题登载在 “猫扑网>咨询中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栏目上,同样会引起人们对原告的质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2.行为人行为违法

  
  按照惯例,对于本构成要件中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但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何人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等使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侮辱、诽谤,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文章是根据网友在论坛上的发帖及回帖编写而成,主文与事实不符且与原告自身无关,且文章标题与主文牛马不相及。载涉案文章的标题使用“疑携款潜逃”、“炒为奥运狂人”等字,同时配以原告的照片并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侮辱了原告。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发布在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被告登载侵权文章,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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