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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1.受害人却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介。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名誉权,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对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精神痛苦。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受到得损害加以举证和证明,但是要求名誉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行举证或证明非常困难,因为社会评价作为一种观念是抽象的。目前,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尺度,普遍的做法是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存在,即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在此基础上,法官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后果。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可取的,但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名誉权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有所规定,加强名誉权案件诉讼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本案中,本案中被告登载标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一般公众,即使仅仅浏览涉案文章的标题,就会怀疑“吕清水是个骗子,骗了很多钱,跑掉了”,并且会认为“吕清水的奥运事迹是被捏造的,是被媒体非正常手段进行的报道”。文章引言部分引用网友的帖子明确表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中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并且附有上诉人的真实姓名和照片,这更引导公众形成“吕清水是个大骗子,是靠捏造事实被媒体炒作的奥运狂人”的认识,,把上诉人和“骗子”及“靠捏造事实炒作的奥运狂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会牢牢记住上诉人的姓名和相貌。

  
  从网友在论坛上发的帖子(涉案文章的最初来源)的跟帖回复中可以看出,众多网友仅仅看到网上发的帖子便做出“驴清水,你这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子”、“拿着自己的钱买墓地,阎王爷会把你打入十八层地狱”、“缩头乌龟”、“可恶”、“坏人”、“下流”、“人渣”、“这样的人还配‘奥运狂人’,真给奥运抹黑”、“奥运期间,他还干这事,可恶啊。”、“脑袋大、脖子粗,不是变态,就是傻子”等大量的损害名誉的评判。那么,根据网友在论坛上发的多个帖子及跟帖回复所编写的成的文章,在广大网友信服的 “猫扑网>咨询中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上公开登载后,更会导致原告吕清水名誉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也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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