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奥运狂人”诉猫扑网名誉权纠纷案的疑问和恐惧

宋晓锋


【摘要】网络的出现及广泛应用,使人们的生活空间被极大地扩展,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体会到信息的快捷,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但这一新的事物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崭新的挑战,在诸如名誉权等人格制度中亦有充分的体现。本文结合案例,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损害事实;过错;精神损害;侵权责任
【全文】
  
  原告:吕清水(上诉人)

  
  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一.案情

  
  2008年7月23日,一位名叫“纳兰阿翘”的网友在天涯杂谈上发布了题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中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的帖子,并附有吕先生的照片。众多网友纷纷跟帖并对吕先生侮辱、谩骂。《信息时报》的记者刘敬根据网友在论坛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编写成文章,以标题为《被暴炒的北京“狂人”卷款潜逃》登载在《信息时报》2008年7月24日A21版。同日,“猫扑网”对新闻标题进行编辑后,以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登载于猫扑网>咨询中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

  
  2008年9月3日,吕先生将“猫扑网”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猫扑网)辩称,《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行采写。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在标题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