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中农民的股权问题
(一)股权的设立
目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过程中,股份设置较为杂乱,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全部折价入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二是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集中起来,折成股份,交由股份合作企业规划和经营;三是仅仅把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折成股份,设立股份合作企业。”[6]不管哪种形式,都必须把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这是股份合作企业本质的体现。
从股份种类设置看,一般设集体股和个人股,或在集体股和个人股之外还设立机动股。集体股是指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股份,所占份额较大,分红作为公共积累;个人股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依据,将农民原来承包的土地折价入股,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股份。个人股所占的股份份额小而分散,农民获得的仅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
股份合作企业要持续性发展,必须完善入股农民的股权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与股份合作企业的关系变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应当适用
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在
公司法理论中,股东的权能包括,参与表决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要提高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会的决策效力,必须完善股权结构和表决方式。我们以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新风村为例进行分析。该村从2001年开始,组建了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股权上,设置了三种股份,即个人股、集体股、现金股,共计10000股,其中个人股882股,每0.4亩一股,根据人均土地承包面积0.4亩计算,每一个集体成员拥有一股;集体股1764股;现金股共7354股,每100元一股,由村集体和欲投资的工商企业提供现金入股。个人股所占比例为8.82%,集体股为17.64%,若加上集体投入的资金比例,实际上集体所有权股将占1/3到1/2,剩余股份为工商企业资本。由于集体股往往一股独大且一般由村委会管理,若采用
公司法上的资本表决机制,那么,会出现村干部一票通过或否决股东会的决议,入股农民的表决权实际上就是空中楼阁。股份合作企业的本质就是为了在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下,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效益,以便更好地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