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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二、涉外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一) 管辖权的确定。从管辖权角度来看,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用不同管辖权原则,但各国在涉外民事管辖权上普遍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民事管辖权。对侵权行为地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院管辖,而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管辖权。比较关于合同和侵权的不同诉讼原则,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其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较之侵权纠纷,其自由选择权较大。因此,对于那些因合同欺诈而导致侵权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特别警惕某些当事人通过把合同缔结地或履行地改变为外国,或作出一个有关法院管辖权的强制性约定等方法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避。[1]

  
  (二) 准据法的选择。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传统国际私法对合同和侵权纠纷也分别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目前,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仍被视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合同准据法指定公式,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利益分析原则等也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其各自作用。在侵权法律适用方面,传统上主要采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及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三种不同做法,以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最为普遍。随着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侵权行为自体法”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领域也大量适用。由此可见,当代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和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上已越来越以方便受害人的起诉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主要的考虑因素。针对该种合同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一些国家立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先已经存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而且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协商选择了合同的准据法的,该合同准据法同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三、我国处理涉外合同和侵权责任竞合纠纷法律实践的评价及立法建议

  
  我国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除合同以外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侵权行为不包括对债权的侵犯。因此,我国传统上实际采用的是法条竞合说理论。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在我国建立起以请求权竞合为基础,以法律特殊规范为限制的责任竞合救济模式。不过,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债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从而给司法带来了困惑。值得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尽管该法第122 条的规定较为笼统,却明确了我国立法承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这不仅使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有关国内合同案件有法可依,为当事人拓宽了法律救济途径,同时也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时的法院地实体法的识别标准提供了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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