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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

  
  我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在最近的几年中,一直在致力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研究这的基本成果,则表现在我建立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体系和具体规则中。

  
  二、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规定了侵权责任形态的部分内容

  
  我在研究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体系以及具体规则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第十章给了我很大的启发。

  
  《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的是数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法人的侵权行为、网站的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立法者之所以将这些特殊侵权行为没有与那些在第四章至第九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一道进行规定,而是单独将其作为一章在第十章中规定,其实是注意到了这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形式。例如,监护人侵权行为、法人侵权行为、网站侵权行为,它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其侵权责任形态是补充责任;在教唆人和帮助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形态则是按份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观察,该草案第十章更像是在规定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定,它也是在规定侵权责任构成之后,赔偿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形式。如果不从这一点进行观察和研究,就会感到第十章的内容比较杂乱,没有章法。但是从这个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就会发现它的内在逻辑,并且能够确认这样的规定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以及对大陆法系侵权法立法技术和方法的重大突破。

  
  在这样的研究基础上,我概括出了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体系,形成了我的系统认识。这个体系是:侵权责任形态所研究的内容,就是侵权赔偿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且表现在具体的赔偿责任的分配形式。其责任形态体系表现为三个层次:侵权责任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单方形态和双方形态,以及侵权责任的单独形态和共同形态。

  
  1.侵权责任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所表现的是,侵权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以及与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这是《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形态。这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赔偿责任分配形式。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赔偿,那就是自己责任,也叫做直接责任。如果是责任人为行为人的行为负责赔偿,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对象致害负责赔偿,则为替代责任,也称为间接责任或者转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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