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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案卷掩映下的刑讯逼供

选择性案卷掩映下的刑讯逼供


刘浩


【关键词】刑讯逼供;选择性案卷;检察院自侦案件
【全文】
  
  中国的现状是刑讯逼供现象严重,本文以一个检察院自侦案件作为案例,并以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案卷为线索进行分析,希望能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思考。

  
  案例:张某涉嫌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张某的案子一审判决以后,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发回重审,中院第二次判决下来后又上诉,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在退回中院重新审判的过程中,张某写了19页的申冤书,对他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进行投诉。

  
  一、检察院应该提交全部案卷。

  
  在中国的案卷中心主义的现实中,证人出庭率低,法院审判主要是审查案卷,因此法院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基本上是以案卷表述的事实为依据来作出判决,我们的司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像是前一句描述侦查机关,后一句是描述法院,双方的关系是案件办理流水线上的两个工序,侦查机关案卷做好了基本上就是煮熟的鸭子飞不了了,在这种情况下,案卷对整个案件在法院的审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些案卷不应该被控方任意操作。在张某的案子里,嫌疑人张某因为刑讯逼供向法院提交了十九页的申冤书,张某在申冤书中提到,他被检察院以监视居住的名义非法拘禁在检察院的讯问室24天,并且受到了连续熬夜讯问的刑讯逼供,他被迫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来他被依法拘留,离开检察院的讯问室,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里,检察院多次对其进行了讯问,他按照自己的意思作了回答,并在笔录上签了名,但是后来这些笔录再也没有见到了。可以看到检察院根据自己控诉的需要,只向法院提交了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那部分材料,其他材料都不见了。在这个案件中检察院的暴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嫌疑人肉体上的暴力,这个层次的暴力来源于检察院相信嫌疑人有罪并且社会对嫌疑人受到的虐待表示冷漠,另一个方面是对真相的暴力,即检察院按照自己的意愿操控取舍案卷内容,这个层次的暴力来源于检察院封闭的侦查制度。可以说第二个暴力是更大的暴力,因为检察院在实施第二个暴力的时候,道德层次受到了煎熬和谴责,是不道德的,会让一个正直的人感到羞愧,而且第二个暴力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第一个暴力。如果能消灭这种不道德,让控方向法院提供所有的案卷材料,那么检察院案卷的面貌将焕然一新,从完整的案卷里能看见检察院在侦查案件的每个阶段对案件的了解程度,能看见嫌疑人口供的前后变化,从而产生新的证明作用,即不仅仅是嫌疑人真实的供述,还能有效的牵制控方的侦查行为,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一个问题:如果要求控方提供所有的案卷,会不会导致更大的暴力,比如控方可能试图伪造案卷内容,以避免嫌疑人前后不一的供述影响证明力,这需要从案卷的几个内在因素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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