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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维护公平竞争,就是防止市场经济的本性对市场经济本性的扭曲。联合限制竞争、滥用优势损害竞争、结合独占或寡占排斥竞争等,本身都是自由竞争使然,但结果却是葬送自由竞争。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不是反自由竞争,而是为了维护自由竟争,它与管制和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由竞争的固有弊病—玻璃匠整天想着下冰雹把所有的玻璃都打碎、建筑师盼望着火灾把整个城市毁掉等等,很容易使人对自由竞争产生厌恶,必欲除之而后快,这样一来,也就不可能真正实行市场经济,《反垄断法》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二、《反垄断法》不应具有哪些中国特色?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会赋予《反垄断法》某些中国特色。一穷二白、落后挨打,历史让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后发的跨越式发展有赖于政府主导,因而电信、石油、电力、铁路、民航、军工等由国有经济控制的程度较高,这意味着除自然垄断外,国有垄断和合法垄断的成分在我国比在以私有制主导的发达国家来得高。尽管对这些行业,也要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不同程度的民营化改革,但是《反垄断法》并无对相关垄断格局给予价值判断并直接加以调整的功能,这主要是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任务。相反,《反垄断法》要在既定的垄断格局下调整相关的垄断和竟争关系,否则《反垄断法》就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负面冲击。所以该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可谓一项中国特色。只有这些行业的经营者超出其合法的组织垄断和经营垄断、或滥用其合法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才要适用《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关系和国家行政在中国都处于初级水平。《反垄断法》逆发达国家的趋势为维护民族利益仍明文规定进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或适用除外、强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领多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或企业结合的国家安全审查条款等,也都是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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