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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反垄断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史际春


【全文】
  

  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守护神


  

  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让每一个关心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大业的人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改革开放,党和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冲破思想栓桔,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实现了经济和社会的井喷式发展,人民福社空前提升。然而,在高速发展中,中国也面临着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环境和资源破坏等问题,社会上出现了一股质疑GDP和市场经济的思潮,平均主义的传统有所抬头。如对价格波动反映并调节生产经营,低了认为是恶性竞争,高了惊呼损害民生,总希望以主观的行政手段控制之;有意无意地呼唤人人同样、同质的住房和教育;不顾经济及财政的规律而鼓吹免费,等等。本来,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发展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应对之,具体措施诸如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持“三农”、社会保障、完善公交等公用事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给等,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来解决问题;而且,国家的各种必要的调控和监管,也要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倒回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任意的行政手段上去。《反垄断法》正是契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国家立足于自由、公平的竞争而维护市场经济。因此,该法的问世,打消了人们对于国家发展走向的疑虑,去除了当下中华民族崛起中的一个隐优,意义非同小可。


  

  市场经济的精髓,一方面是社会成员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这种自由逐利必须建立在个别社会成员独立自主决策所构成的市场关系的自发性之上。因此,对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首先要顺应、保障市场主体的意志及其相互表达的协调一致,这就是民商法。民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调整社会成员自发的交易、竞争及作为其起点和归宿的财产权关系。然而,市场经济有两个天然的倾向:一是通过联合、排挤而人为地限制竞争,以便“舒舒服服赚大钱”;另一个是不顾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而过度竞争—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固有之“恶”;而且,即使是正常的优胜劣汰,对于弱势和被淘汰的社会成员来说也是残酷无情的。但是,人类经过一两百年不断升级的管制实践和计划经济的探索,付出血与泪的代价后得到的结论是:要消除市场经济的弊端,只能采取弘扬市场机制、发挥其优越性的办法,而不能通过损害、消灭市场机制的方式来医治市场经济的弊病。因为除了市场经济,人类迄今找不到任何一种比它更好的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及财产关系对社会成员的利益驱动和利益约束是任何力量、任何组织都无可取代的。中国的改革开放,《反垄断法》的出台和中共十七大延续改革开放路线,正表明了整个社会对这一点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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