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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下)

  
  还有观点认为,《民通意见》第157条属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范畴。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14]

  
  笔者认为,第157条规定的实际是不同的几种。一种情况是帮工,即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而进行帮工,在帮工或者中受伤。此时,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无因管理,即一方为了对方利益进行管理行为,造成管理人的损害,此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的规则处理。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典型情况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157条规范的典型情况是一方从事某种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而对方当事人与该行为并没有关系,除了利益关系以外。可见,二者规范的不是同一种情况。

  
  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体现在《民通意见》第155条和第156条。

  
  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此种情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看来,《民通意见》第155条不再适用,此种情况也由适用公平原则改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此条规定可以作为看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类型。[15]

  
  值得强调的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应当仅限于明确的类型规定。只要符合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则应当可以适用。

  
  六、侵权法上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配置

  
  如前所述,过错责任针对过错归责,凡因过错造成的损害,皆应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针对危险归责,只有因作业本身的危险造成的损害,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主要起利益平衡器和舒缓社会关系的作用。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着互相配合适用的体系效应。一种侵权行为类型,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应当按照过错归责;如果损害是由于作业本身的危险造成,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但是法律认为应当由行为人一方承担该不利后果,则按照无过错归责。在无过错归责的场合,不能有过错的存在。如果有过错的存在,则应当按照过错来归责或者部分归责。[16]侵权结果的发生,不是因过错而发生,让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都可能引起社会关系的极度紧张时,则按照公平责任来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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