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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下)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下)


王成


【摘要】归责原则配置之前提,是找到促进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归责原则需要解决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不同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归责理念。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归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成为责任的一般性正当理由,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无过错责任针对无过错(危险)归责,它是在考察过错、发现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基础上,针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归责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可以有免责事由、也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社会的紧张关系。归责原则的适用,是个案的判断。归责原则存在互相配合适用的体系效应。
【关键词】侵权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全文】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理念不同。

  
  过错责任是因行为人过错而承担的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因此,过错责任是针对过错归责的,具有道德贬抑性。无过错责任或者危险责任是针对危险行为本身归责的,换言之,损害是由危险本身引起的,而不是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过错引起的。危险的存在,使得危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注意义务。但是,危险本身意味着,即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仍然可能由于危险本身造成他人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围绕危险发生的损害后果,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造成的;也可以是因为危险本身造成的。因注意义务没有尽到造成的损失,应当采过错归责;因危险本身造成的损失,应当采无过错归责。

  
  原因不同,原因者不同,因此责任者也应当不同。

  
  此点可以波斯纳法官在Indiana Harbor Belt Railroad v. American Cyanamid Co.一案的判词作为佐证。波斯纳法官强调:“在行为之危险性得以善尽注意义务(亦即无过失)加以避免时,过失责任主义足以发挥侵权行为法之功能,此时无须采取无过失责任主义。但是某些特殊意外事故,无法以善尽注意义务加以避免,而只能以改变活动方式或地点,使意外事件在别地发生,或因而减轻损害之危险;或只能减少活动范围,以减低意外事件之发生次数时,无过失责任即提供行为人一项过失责任无法提供之诱因,使被告尝试其他避免意外事件发生之方法,或在无法避免事故发生时,更换地点、改变活动方式、或减少(甚至不从事)发生意外事故之活动。”[1]

  
  (二)过错责任具有道德贬抑性,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道德贬抑性

  
  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归责。行为人之所以成为责任人,是因为有“过”或者“错”。而“过”“错”皆属于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即使我们以预防的投入赋予过错新的含义。危险责任不是对不法行为所负的责任。法律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不具有道德贬抑性。危险责任的成立,在于合理分配现代文明社会无法避免的损害,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由较能负担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不存在惩罚或者责难的理由。[2]

  
  拉伦茨教授认为,危险责任和过失责任是不能放置在一个分数上量定的,法律不能一面允许,同时一面非难,一面赞同,同时一面反对。[3]因此,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使得原本不具有任何可归责过失的赔偿义务人,成为过失加害人,从而蒙受道德非难之重担。另一方面,会出现大量并无归责过失可言的危险责任,易使一般人认为过失归责已经没有必要,从而引起伦理基础的动摇和崩溃。[4]其结果,模糊了损害发生的原因,弱化了归责原则体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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