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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偿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见,现行司法解释支持这样的分析。

  
  4、简单的小结

  
  从现行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及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来分析,也可以佐证笔者前面讨论所持的主张,即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并非有结果即让所有人、管理人或行为人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含义是使损害转嫁到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上。无过错责任或者危险责任仅仅是针对危险作业本身造成损失而施加的责任,不具有任何道德贬抑性。如果损害是由于危险作业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则不应当由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不能证明损害是危险作业人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则推定是危险作业本身造成的。在这样的意义上,无过错责任也是一种结果责任。

【作者简介】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1页。
水电部规定,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
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4期。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10-14页。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1页。
王泽鉴教授将危险责任与无过失责任等同看待。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台湾1998年8月版,第一章第三节。陈聪富教授也在交互使用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参见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9月版,第159页,脚注11。黄立教授也采此见解。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37页。
比如,邱聪智教授认为危险责任类型包括了建筑物所有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交通危险责任、厂场事故责任、公害责任及商品责任。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101页。在这样的意义上,危险责任应当等同于无过错责任。
参见魏振瀛:《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680页。王泽鉴教授也持此看法,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7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09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40页。
对原因责任主义的评价,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261-262页。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36页。
参见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4月版,第243页。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20节对异常危险认定的因素中强调,行为人从异常危险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并非构成异常危险活动的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从某项异常危险活动中没有获得丝毫利益,第520节的规定依然适用。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196页。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208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62-263页。
转引自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第199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05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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