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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在美国法上的适用


  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时,法院一般关注的问题是讨论中的财产的转移是否与当事双方之前的交易具有一致性。若是出于债权人一方的强制行为,则不属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内。但在举证问题上各法院看法不一:究竟被告是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来分别证明547(c)(2)所说的三个条件呢,还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前两个条件,那么该证据自然也就满足第三个条件。以下为几种不同的回答:

  (1) 只需要证明前两个条件:在J.P. Fyfe, Inc. v. Bradco Supply Corp.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第八巡回法庭就认为:只要财产的转移对于当事双方来说是正常的,并非债权人一方强制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同样,在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审理Marathon Oil Co. v. Flatau (In re Craig Oil Co.)一案中也认为只要证明交易对于当事双方来说是正常的即可,而不用考虑一般的行业规则。

  (2) 三个条件都必须要证明。一些法院认为既然法律条文中对三条规定是用并列连接词and连接的,那么针对第三个条件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不然列出第三个条件就毫无意义了。例如在上诉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理In re WJM, Inc. v.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Public Welfare 一案时,以及第六巡回法庭在审理Logan v. Basic Distribution Corp. (In re Fred Hawes Organization, Inc.)一案时,均持此观点。

  三、美国判例法上的具体适用

  对于上述所说第一个条件,只需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营业性质即可判断,所以在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此条件的判断一般没有争议。所以下面把重点放在第二和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中。

  1.对于第二个条件:

  案例:Lovett v. St. Johnsbury Trucking

  案情提要:

  原告(债务人):Lovett,一家国际运输公司;

  被告(债权人):St. Johnsbury Trucking,一家卡车承运公司。

  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虽然合同上写明了债务人应在每次装载货物的30天内支付费用,但实际上债务人平均是在装载后的62天内付款的。双方这样合作了二十个月。之后债务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前的90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价款总计接近25万美元。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基于破产法的破产法的规定收回支付的25万美元。被告以“正常经营活动”这一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的法律依据。

  法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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