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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事件:何谓法治?

通钢事件:何谓法治?


阚敬侠


【全文】
  
  7·24吉林通钢事件,令人无比震惊。主流新闻媒体、网络媒体、乃至个人博客、跟贴等各种评论一时汹涌如潮:有谴责暴行的,有同情工人群众的,有支持企业重组的,有反思政府行为的,有讨论国企改革模式的,有叹息民企收购国企艰难的,有传言原企业高层或其他利益受损方挑动的,有批评国企工人“国有情结”浓厚的,有建议工会发挥独立作用的。这些讨论,各自秉持不同的角度:以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工会作用等社会学角度,或以民意、沟通等舆论学角度,有的从所有制、工人阶级等政治学角度,有的从利益等经济学角度,有的从国企改制等法律角度,还有的从人情世故的角度,等等。在真相还没有完全浮现出来之前,很难说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或错误的。甚至可以说,这些不同的观点正在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在建构“真相”。

  
  期待完全还原事件的真相,其实始终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于类似的群体性的冲动事件。这样大型的群体性冲动,和个人的情绪冲动一样,但又具有无限叠加和放大的广场效应,可谓一发而不可收拾。晚唐大诗人李商隐诗云:“此情何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不仅是那些客观发生的事实,由于没有一台事先准备的摄像机可以逐一再现,在现场的每个人也不可能准确无误地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而且,当事人当时的思想动机,事后更是难以复原。

  
  在这样的纷乱中,要想澄清一个相对的真相,需要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些共识来源于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的关键因素之和。面对企业重组这样一个纯粹的经济法律事件,需要从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法律人的角度,考虑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可能性,这就是众所周知、无处不在的利益博弈。

  
  在通钢事件中,导致悲剧发生的可能有一连串原因,而不是一个原因。首先,企业重组计划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很显然,事实证明一些方面对它非常不满,最直接的原因是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还有精神上的受伤。当然,受损的利益,未必都合法合理。但要判断其合法、正当性,却也不是一句话就能够说清的。这需要谈判和协商,漠视这些利益并非能够消灭其客观存在。而能够实现基本公正的谈判和协商,无疑需要地位平等、公平规则和公开渠道。再看工人为什么要聚集和停工?个别人的谣言如果能够召集成千上万的群众,说明这个谣言切中了群众担心的要害,群众担心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足够明确的解释和保障。因此,聚集不妨看作是工人们因为不明真相而渴望表达意见的一种激烈方式。那么,这要回头看,他们是否在企业重组谈判中获得了和平表达渠道,或者说是否和平渠道没有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在如此激烈的方式面前,矛盾已经激化,矛盾的当事人之一——政府部门和企业高层仍然在一厢情愿地劝说工人接受重组计划,非但于事无补,反而是火上浇油。可以想见,劝说过程中的言语交锋必然是变得越来越尖锐对立。那么,最后,群众为什么要殴打总经理陈国君并不许医护人员救治?有人说,陈只是一个牺牲品,有人说,因为陈威胁要解雇工人,或因为陈年薪数百万而工人年薪三百元,也有人说是社会人员借机报复陈的改革危及了自身利益。恐怕很难说清是哪个理由,最终将不得不归结为一种群体冲动。如果是一名处于平静中的个人,不会如此残忍,不会不清楚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但是一群处于极度愤怒、担心或怀恨失去既得利益的人,则很可能变得毫无顾忌。中国俗话说“众怒难犯”,姑且不论这些“众怒”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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