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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公民的权利差异:刑事程序及其宪法原则的法社会学思考

  
  (二)解决供需矛盾,保障法援资源

  
  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是贫富被告之间不平等的主要现实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保障法律援助资源不足造成的应援未援的问题。因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和经费应该成为政府社会事业预算中一项重要的日常支出。政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地区必须予以列入。目前,各地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建议参照普法经费的做法,按辖区总人口和贫穷人口计拨付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穷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要加强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开发,建设一只稳定、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没有编制的地区必须尽快解决法援机构编制问题,并按照需要配足专职律师。改善和提高专职法援律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增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岗位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要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广泛吸纳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素养的公民、高校法律教师、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学生成为法律援助的志愿者。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优势为受援者提供服务。要加快建立各级法律援助协会,通过协会有效整合社会法律援助资源,加强自我管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法援志愿者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健全宪法机制,简化刑事程序

  
  首先,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应该进一步完善宪法,并且把宪法纳入刑事诉讼机制。我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下应该明确具体地列出刑事被告具有的若干主要权利,譬如:保障法定诉讼程序,保障平等法律保护,保障嫌疑人请律师到场的权利,保障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以及保障被告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既然复杂的程序保护对贫穷被告带来了隐性费用,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改善现行的程序规定,减少程序规定的技术性和模糊性,使程序保护条款更加明确和具备操作性。可以授权法院制定程序准则,使用更多简化程序,尽量减少程序准则的技术性对检察机关起诉决策的影响。

  
  如果采取通过简化程序来实现司法公正,就需要重新审视从英美法体系引进的刑事诉讼程序。当前,简化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适应这一国际趋势,规定了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庭审中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各阶段的程序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只要能达到查明案情和事实的目的即可。1996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简易程序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对较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简易程序在适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不利于保障贫穷被告的权利。首先,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而规定把这种主动权赋予人民法院,并要求得到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同意,却不考虑被告人是否同意或自行主动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不仅如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时,有权中止审判,放弃简易程序而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然而被告人却没有因认为简易程序的待遇不公正而放弃或自行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权利。其次,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环节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规范。法院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充实简易程序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且应该在制定程序性原则时把平等作为一项额外的因素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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