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贫富公民的权利差异:刑事程序及其宪法原则的法社会学思考

  
  另外,权贵阶层的被告还可以利用某些地方腐败的司法系统打通关节,办保外就医来逃避法律惩罚。由于特权等级观念的深刻影响,贪官和富人即使入狱,也能享受非罪犯待遇。根据今日早报2008年11月1日的报导,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宁波石油阀门厂前任负责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却可以一边服刑,一边享受因贪污和挪用公款得来的股份分红,并且高达36万元。

  
  司法不公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是古今中国社会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现行的权力结构中,地方司法权隶属于地方政权,在人事权方面,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和行政职务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甚至法官、检察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拥有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地方党政机关可以向司法部门输送干部。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隶属和依附于同级地方政权,因此司法机关首先要对本地方的党政领导负责,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就难以避免。在司法业务制度和程序方面,审判公开程度不高,导致一些法官主观裁决、独断专行,甚至在审判前和检察官或者律师甚至当事人讨论案件的判决意图。另外,随着我国司法队伍不断扩大,虽然从正规政法院校毕业的法官有所增加,但司法工作人员总体上职业伦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仍然不够,业务能力较低。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然也影响到司法机关,很多司法人员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把司法权力当作商品交易、出卖,使贫穷和弱势的被告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实现平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思路

  
  (一)消除等级观念,根治司法腐败

  
  等级观念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实际的贫富分化。经济的发展并不会自动地带来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不是一个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自然实现的过程,它不仅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文化传统,更重要的是要建构一个公平的分配体制。我国应该根据自身国情,探索一种以高税收为基础的高福利制度,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社会分配,保障国民的福利。其次,等级观念的文化基础是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制度,而市场经济发展中上嫌贫爱富之风又在污染很多人的灵魂。我们应该从幼儿园开始开设课程,进行淡化等级观念、增强平等意识的教育,在全社会进行平等观念的宣传,形成社会平等的坚实文化氛围。立法和司法机关要把公正立法和公正执法作为永恒的主题,在工作人员中进行平等思想的教育,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把公平公正摆在重要位置,既要正确适用实体法,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又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消除法律适用中的等级观念和司法倾斜观念,对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实行平等的司法保护。

  
  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根治司法腐败。必须改变目前“以块为主”的司法领导体制,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对保证司法独立,虽然我国宪法已经予以确认,但是,在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上,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很难排除来自地方党政机关的各种干扰和制约。要保证司法独立,首先要改革现行司法领导体制,建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法院、检察院领导体制,改革法官检察官的人事任用机制,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事任免的干预。要建立自成体系的财政体制,减少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克服经济因素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在保障党对司法机关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但避免对具体司法业务行为的领导和干涉。地方党政机关更不能干扰司法机关执法,使自己成为司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要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完善法庭辩论制度,做到司法公开透明。要建立完善警察、法官、检察官招聘选拔、纪律监督和定期培训制度,必须成立由独立社会人士组成的警察投诉委员会,赋予律师协会制裁违纪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从行政和法律上提高处罚违法司法人员的力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司法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探索法官检察官不低于律师平均收入的高薪制度,促使司法人员自觉地抵制司法腐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