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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公民的权利差异:刑事程序及其宪法原则的法社会学思考

  
  如果起诉成本上升导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月成功起诉80000多被告、平均得到10年刑期的做法变得不可行,那么通过每月判处40000名被告平均20年徒刑使国家在理论上仍然可以对犯罪达到同样的阻吓作用。这样的简单算法的前提是罪犯都是理性的、风险中性的,所以当然是过于理想化的。然而,尽管功利主义的模型有其局限性,其基本思想在性质上还是成立的:在司法资源固定的情况下,提高执法成本需要一定程度地增加刑罚力度。

  
  立法加重刑罚是立法者最容易做到的事情,而由于牵涉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者要改革刑事程序本身却困难重重。同时对政府来说,加重刑罚与给执法机关增拨资源相比成本相对较低。政府更愿意把额外资源用在城市建设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而不愿意把财政支出在逮捕或起诉犯罪嫌疑人上面(更不用说用在为被告辩护上)。另一方面,虽然增加刑期最终将导致更多的监狱费用,刑事有关的法律法规却很少提及监狱预算,结果常常使监狱人满为患。这样,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导致越来越多人支持严打犯罪,误认为这样的程序下很少会发生错案冤案,而立法加重刑罚的结果对无辜受刑者却会加深司法不公的程度。

  
  立法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也印证了立法机关通过加重刑罚应对复杂刑事诉讼的趋势。根据这种理论,立法者的动机并非完全由广泛的公众舆论主导,而是希望实现他们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所以往往会和强大的利益集团坑壑一气。由于复杂的程序保护把检察机关的注意力转向贫穷的嫌疑犯,而避开富裕的嫌疑犯,有钱有权的人就更容易不受限制地参加立法机关。相反,最受加重刑罚损害和成为起诉焦点的穷人则很难被选为人大代表即立法者。另一方面,特权等级观念和司法腐败则是贫富公民间司法不公正的文化和政治根源。

  
  三、特权等级观念和司法腐败

  
  中国传统的“尊卑上下”、“贵贱有别”的特权等级观念是儒家伦理观念的主要内容。在封建社会中,由于民众被剥夺了权利,皇帝、官僚等被赋予了种种特权,人们的平等观念必然受到压抑。这种特权等级观念经过历史的沉淀形成一种顽固的力量,至今还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导致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信奉权力,藐视法律,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个别权力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或下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等现象仍十分严重,造成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对轻视、漠视和虚无。在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大背景下,攀富笑贫、金钱至上观念,在今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地显现出来。

  
  立法机关在立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对穷人用重刑、对权贵阶层成员用轻刑甚至解脱其罪责的倾向。譬如,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2006年4月许霆因为银行柜员机出错恶意取款17.5万元,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而对于特权阶层中的经济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从早先贪几十万判无期或死刑,到后来贪几百万判无期或死刑,直到现在动辄贪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却鲜有判死刑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即“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贪污贿赂财产罪,最高刑罚只有5年,最近才迫于公众压力修改到10年。再如,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其刑罚相对较低,适用缓刑较多。而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否到位,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富人就可以花钱买刑、以赔代罚;而贫穷的被告由于缺乏赔偿能力,就会被判实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刑罚适用的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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