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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公民的权利差异:刑事程序及其宪法原则的法社会学思考

  
  虽然技术性本身并不造成定罪率下降,但是很可能会提高诉讼成本,因为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和辩论。除了需要更多的资源,程序的技术性要求至少要求更多的技能和经验。虽然难以评估程序的技术难度对各类刑事被告的风险,程序的技术难度通过增加对被告程序优势的不确定性,而造成很大的风险溢价。由于被告利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能力,取决于其资源和律师的技能,复杂的程序很难为依赖法律援助的贫穷被告带来利益。因为在收费案件和不收费案件之间,每个律师都会考虑收费者的利益。而法律援助案件只有在结案后,拿到判决书一段时间后经过审批,财政拨款情况下,才能领到200元左右补贴。而律师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中,很多都需要自己掏腰包,而以后待领的有限补贴却远远不够其办案成本。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组建县及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2778人,平均每个法律援助律师每年需要办理案件43件之多。另外,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和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证据表明,拥有更多的时间和资源的律师能够更充分地驾驭复杂的程序系统。而贫穷的被告由于无奈的资源制约,与富裕被告相比,提出有效抗辩的机率和坚持度都要小得多。更多的技术程序,可能会迫使贫穷的被告放弃抗辩;而因为每个问题都需要较强的诉讼能力,贫穷的被告由于缺乏有经验有能力的律师全力协助,其诉讼技能严重受限。

  
  一个已经超负荷的法律援助中心,总体上其办案投入不可能比检察部门更高。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给贫穷被告带来的利益,和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成本,随着刑事诉讼程序复杂性的增加而缩减。因为富裕被告可以承受积极附加诉讼的成本,更广泛和更具技术性的程序将扩大富裕与贫穷被告的差距。而检察机关对贫穷被告的起诉成本本身就比较低,增加程序保护的复杂性将进一步放大这种效果。检察机关在多种潜在的被告之间选择性地分配稀缺的检察资源,并且几乎不受制约地行使起诉或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也可以从其中一系列对犯罪嫌疑行为适用的控罪中进行自由选择,他们决定不起诉的决定不用受到其它部门的复审,也总体上不受立法机关或法院强迫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因此,当检察部门由于资源受限不能起诉所有潜在的被告时,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认为成本最低的被告进行起诉。

  
  检察机关选择起诉贫穷被告的可能性不一定取决于他们对穷人的歧视。事实上,检察官面对两个论据相等的案件时会直观地感觉,缺乏利益动力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所代理的穷人被告的案件拥有更强的起诉论据,而资源丰富和具有进攻性的雇用律师所代表的富人被告的案件其起诉论据比较“弱”。换言之,检察官可能认为其起诉决定完全基于论据强弱,然而在研究是否起诉一个富裕的被告时却要求有更强有力的论据。即使复杂的刑事程序最初或许有利于贫穷的被告,检察机关更愿意起诉穷人的趋势实际上可能使贫穷被告的状况变得更加不利。至少,程序的复杂性对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的效应构成了一种抵消性成本。

  
  (二)程序复杂性与立法机关的反应

  
  有关立法行为的很多理论表明,立法机关对复杂刑事诉讼的自然反应是立法加重刑罚。由于刑事程序越来越复杂,证明犯罪越来越困难,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可能会越来越失望。假设立法者代表一般公众的意志,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期望,他们就需要通过立法加重刑罚而迎合公众严惩罪犯、保证社会安全的心理。如果立法者代表强大的利益群体的利益,由于复杂的刑事程序导致检察机关倾向于起诉穷人,权势群体也不会反对增加刑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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