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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公民的权利差异:刑事程序及其宪法原则的法社会学思考

贫富公民的权利差异:刑事程序及其宪法原则的法社会学思考


程洪明


【摘要】尽管立法与司法机关试图通过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来推进贫富公民的诉讼权利平等,但不能解决刑事诉讼包含的不平等性的根源,即特权等级观念以及程序的复杂性本身带来的问题。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引进的复杂的程序保护使定罪成本上升,富人可以依赖特权等级观念,利用充裕的司法内外的资源绕过这些程序;穷人由于缺乏资源,刑事程序的复杂性使他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要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经济平等目标,需要从根治特权等级观念、完善法律援助资源、简化宪法机制下的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入手,从而缩小和消除贫富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差异。
【关键词】贫富公民;权利平等;宪法机制;刑事诉讼程序;法律援助
【全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曾经说过,“如果审判取决于一个人拥有的财富的数量,就没有平等的司法。”这一原则已为很多国家所认可。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规定了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初审和上诉时拥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并且设计了合宪刑事诉讼的复杂的网络,对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被告提供特定的保护。然而,尽管拥有这些保护措施,贫富被告在实践中并不能真正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本文认为,尽管立法与司法机关试图通过改革刑事程序推进经济平等,但不能解决刑事诉讼包含的不平等性的根源,即特权等级观念以及程序的复杂性本身带来的问题。贫穷公民,相比具有利用广泛社会资源能力的富裕公民,更吸引拥有无限裁量权的公安与检察机关。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引进的复杂的程序保护使定罪成本上升,富人可以依赖特权等级观念,利用好的律师、充裕的司法内外的资源绕过这些程序,绕过刑罚环节。所以由于穷人在社会中处于下层等级,程序的复杂性不仅把穷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而且使他们更容易受到重罪起诉。

  
  这个结果可能形成一个循环:一方面法院关注程序公正,在审判重罪时增加程序保护机制的复杂性;而这样就鼓励检察机关把起诉目标针对那些缺乏利用复杂程序能力的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反过来,复杂程序的高成本又会鼓励立法机构增加实体刑罚。这个系统循环就是复杂的刑事程序、检察机关支配资源、立法部门增加针对穷人的刑罚这样一个联合体。

  
  本文第一部分将讨论立法和司法机关对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保护穷人所作的努力。在第二部分中,本人认为这些程序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对贫穷的刑事案件被告带来很多不利。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了司法中的特权等级观念和司法腐败作为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最后,本文对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经济平等目标提供了几点思路。

  
  一、立法和司法的努力:法律援助和程序保护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首次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标志着贫穷不将成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不利因素,宪法的平等思想成为实现诉讼平等理想的主要途径。然而就象很多有关理想和原则的声明,贫穷不该成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不利因素这一原则也只能屈服于现实:司法实践中,贫富被告受到区别对待的例子比比皆是。为此,立法和司法机关采取了一个法律援助和程序保护相结合的模式,认为提供公共法律援助和保护程序权利可以实现刑事司法中的经济平等,而平等对待贫穷被告的关键落在援助的力度和程序保护的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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