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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的“上海药方”

诉讼管辖的“上海药方”


司马当


【全文】
  
  “上海药方”是网上热议邓玉娇案时流行的一个词汇(详见《巴东,“上海药方”不对你的症》),而本文所说的“上海药方”则是指上海有关方面为争管辖权而创制的一种十分荒唐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居然会得到有关法院的支持,并大有蔓延全国之势。

  
  2004年7月,安徽H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寄来的上海昂立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的民事诉状,称第一被告安徽H公司在2002年11月欠其货款,第二被告上海亿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弘公司”)2003年7月4 日“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金额确定书》”,“表示对第一被告的货款承担担保义务”。安徽H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安徽H公司“从未与昂立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也不欠昂立公司任何货款,更重要的是安徽H公司从未让亿弘公司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甚至此前从未听说过亿弘公司”。“亿弘公司这种在‘债务’形成之后,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担保,实质上就是为被异议人昂立公司取得宝山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所设的‘诉托儿’。这种过于‘直白’地强争管辖权的做法,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如果被异议人这种为争管辖权,在债务形成之后,随意设置一个担保人起诉的做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就形同虚设。”

  
  有趣的是,宝山区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定是“安徽H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处理”,理由是“被告亿弘商务注册地虽在本院管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软件园,故应以实际经营地为其住所地”。安徽H公司在为此提出的上诉状中认为“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公示才能生效的经营权、物权,都要以登记公示的内容确认其法律效力,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而亿弘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注册档案中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为宝山区宝杨路1231号,并无设立分公司的相关材料。宝山区法院作为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竟置具有绝对公信力的工商登记于不顾,毫无合法依据地认定亿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浦东新区软件园,确实让人有点儿莫明其妙!而让人更觉莫明其妙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居然维持了这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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