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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三个传统

  

  正因为如此,中国法庭审理要么在很多事项上根本就不存在,要么即使勉强组织进行,也通常都会流于形式。而那些被用来规范法庭审理过程的制度设计,则相应地形同虚设,失去了本来的存在意义。例如,无论是直接和言辞审理原则、法官不更换、审判不间断原则,还是回避制度、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设计,几乎都受到了有组织的规避和搁置。案件事实的裁判根本不是完成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而是结束于法庭外的阅卷和补充调查工作之后。


  

  不仅如此,中国法官对于庭审之外非正式裁判活动的“迷恋”,还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响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中共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创立的司法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巡回审理、就地裁判、注重调解,反对过于讲求正式程序的“坐堂问案”,认为只有送法下乡,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甚至将法庭开在田间地头以及老百姓的炕头上。这种旨在调动社会底层民众参与政治热情的审判方式,属于政治上的“群众路线”的一部分。这种审判方式对于民事审判的影响无疑是极为深远的。迄今为止,在强调司法工作为“社会和谐”服务的大环境下,近年来出现的宋鱼水、金桂兰式的“法官先进典型”,都属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继承者。这些法官之受到表彰并被树为法官模范,显示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仍有其强大的生命力。


  

  而在刑事审判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具有相当大程度的影响。按照这种审判方式,法官审判要避免“坐堂问案”,强调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强调走“群众路线”。这种对非正式的调查研究的重视,以及对正式法庭审理程序的抵触,显示出中国低层民众对于几千年来的封建司法制度的强烈不满。当然,这种不满和反感确实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竟,中国古代法官通过“坐堂问案”,不仅要“视听五辞”,还会“大刑伺候”,组织正式的拷讯程序。这其中包含着极为残酷和野蛮的司法调查活动,也是一般民众反感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因。但是,假如司法制度经过彻底改革,确立了一种通过当庭审理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诉讼活动,使得法官的“坐堂问案”不再具有残酷仪式的成分,而从本质上具有保证各方参与的功能,那么,这样的“坐堂问案”还要继续被视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对立面吗?果真如此的话,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可能成为一切旨在加强法庭审理功能之改革的最大历史包袱了。


  

  其实,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最终设计,已经充分显示出法官对那种非正式调查研究活动的迷恋,也显示出法官对于那种允许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的“坐堂问案”似的诉讼方式的深深抵触。最高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在单方面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单方面地讯问被告人还是单独地调查核实证据,其实都是在采取一种与正式法庭审理程序格格不入的非正式裁判方式。或许,这种裁判方式已经成为中国法院抗拒“坐堂问案”的当代范例。


  

  三、行政化的审批制度


  

  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充分显示出一种行政化的审批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制度下,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并不具有对死刑案件的终局裁判权,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才是真正决定被告人命运的阶段;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对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列席,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局裁决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最高法院遇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不再直接进行改判,而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使得一种通过秘密下发内部指导函的方式影响下级法院裁决的司法惯例,得到显著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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