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三个传统

  

  或许,虽然对于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视,随着历次“严打”运动的开展而愈发趋于极端化。但是,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际才建立起来的,而无论是“反右”还是“文革”的教训,无疑对立法决策人士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这种“实体真实探知主义”理念的形成,还与中国20世纪的特殊历史经验有着密切的联系。


  

  考虑到“文革”给中国人留下的深刻教训,我们有理由认为以下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深受这种特殊历史经验的影响: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立法决策人士看来,这是中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一条重要经验”。根据这一原则,办理案件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案件错不错,首先是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因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过于夸大口供的重要性,实行“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造成许多冤假错案。所以,对于几乎所有证据制度的设计,立法作者都将其解读为“保证证据的客观、全面和确实”。为了防止出现“文革”中盛行的那种“先定框框,再去主观地搜集证据”的做法,立法者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3]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为了避免“文革”中出现的过于夸大口供作用、滥用刑讯逼供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公检法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并且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手段。[4]


  

  3.“辩护制度”。对于辩护制度,立法决策人士也解读为防止事实认定错误的需要。这是因为,“被告处于被控的地位,给予申辩的权利,经过辩护,可以更好地查明事实,正确执行法律,防止错案”。而在“文革”中,由于“不允许人申辩,除了许多错案,这个教训一定要吸取”。[5]


  

  在“文革”这种特殊历史经验的影响下,立法决策人士显然并没有在刑罚的严厉性上作出彻底的政策转变,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却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调整。其中,无论是“以事实为根据”基本原则的确立,还是各种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设计,几乎都将发现事实真相、防止事实错误作为首要的指导思想。按照立法者的预期设想,在刑罚的严厉性难以削弱的情况下,通过确保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调查案件事实,也可以起到准确惩罚有罪的人、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诉的目的。在这里,尊重事实真相、避免事实错误,实际成为缓解“刑罚严厉性”的一种必要目标,也是立法者从“文革”中所吸取的最大历史教训。


  

  二、非诉讼化的裁判方式


  

  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改革过程中,法学界、律师界以及检察系统的人士一度提出了对这一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但这一改革建议最终被最高法院搁置了。于是,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单方面会见最高法院法官,替代了当庭参与裁判过程的方案;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取代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建议;最高法院法官单方面提讯被告人,代替了被告人出庭的改革设想;最高法院法官单方面调查证人、核实证据,替换了法官当庭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设计……结果,一种非诉讼化的裁判方式,最终被最高法院确立为死刑复核的程序模式,这一制度的诉讼化改造最终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司法理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