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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不如自己掌舵: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请三思后行

跟风不如自己掌舵: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请三思后行


林建平


【全文】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事各抒己见,网友们更表示了种种担忧和顾虑。现在仍处于征求广大民众意见期间,是否删除似乎还有商榷余地,笔者借此余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发表下仅属于个人的民意:“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应删除,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完全甚至不能基本解决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赔偿问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赔偿限额低,不能使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强制保险内得到全额赔偿。

  
  (二)尽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机动车(尤其是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未保、脱保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而在此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通常又没有偿付能力。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肇事方逃逸,且无法追查的情况,导致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不能有效得到赔偿。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全责在理论上仍存在,尤其在明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不影响认定工伤”以及删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负全责的情况会大幅增多,而在此情况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非机动车一方只能得到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的最高赔偿限额。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也属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一方机动车负全责大量存在,而在此情况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责机动车一方只能得到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的最高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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