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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三、改革完善税收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1、健全个人所得税法律。为了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纳税比例应该是不完全同一的,高收入者纳税比例就应相应的提高。但是,也不能一味简单地实行一刀切,如果人们税后收益越趋于平等,就越可能产生罚勤奖懒的负面效应,打击努力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人,追求不到利益最大化就会转而追求轻松的最大化,最终将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该充分注意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第一是要提高个税的起征点,2000元的起征点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普遍课征的“人头税”、“大众税”,中低收入者也成为纳税人,于情不合于理不符。第二,改变原来单一的定额扣除法,要充分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如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失业、医疗、住户等因素。把纳税人取得收入与所须支出的费用实际联系起来,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第三,纳税人收入按其来源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工薪所得和经营所得等。我国个税的课征应区分不同的来源所得实行不同的差别税率,适当缩减工薪所得的税率,对非劳动所得,特别是投机性资本所得、偶然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第四,借鉴西方的“负所得税制”,即一般处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要交税(正税),而收入处于最低标准以下的,将自动从所得税中得到补偿(负税),以确保收入不处于最低收入标准,对于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给予有效的救助。

  
  2、开征房地产税,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房地产税开征后,目前开发商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转为缴纳少量土地补偿金。开发商拿到土地后,政府给予其三年开发周转期,开发期限过后,售出的房地产部分由购房者逐年缴纳房地产税,未售出部分则由开发商缴纳。一方面使占有财产越多的人交税越多,而占有财产少的人,税负则下降,以平衡税负,缩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对闲置的房屋征税,可以避免资源浪费,限制囤积住房的行为,打击“炒楼”现象。这样不但可以限制开发商囤积土地的行为,抑制投机、平抑房价,也有利于中低收入者解决住宅问题。政府对中低收入者的自用房地产还可制定相应的物业税税收减免政策,减轻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成本。

  
  3、设立遗产税。先富起来的人在去世后,大量的遗产直接传给了他们的后代,造就了一大批坐吃山空的“公子”、“小姐”,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经济发展。通过开征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富有者积极为社会多做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使富人对穷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另外,开征遗产税可以把遗产人生前不透明的收入也纳入其中,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由于遗产继承纯属偶然,非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及税负水平应略高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可行。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实行征税,再分割给各个继承人。这样税务机关可以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税制比较简单、环节少也便于税务机关的高效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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