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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2、税收对于房地产业调节不力,房地产泡沫严重,房屋空置率高,以至于使某些经济适用房非但没有成为改善弱势群体住房条件的调节手段,反而转化成为中产阶级和高收入者聚财敛财的手段。从近几年来看,全国各地房地产开发投资迅猛增长,在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国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房价的节节高升使得老百姓只能望楼兴叹,许多农民工、下岗工人、失业人员蜗居于城市一隅,而大量明亮舒适的住房却闲置在炒楼敛财者手中。

  
  3、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近21000亿元居民存款中约有80%掌握在20%的储户手中。当这些先富起来的居民去世后,其大量遗产就直接传给了他们的后代,形成了隔代积聚,更造成收入分配不公,激化贫富悬殊。富有者取得合法收入,固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也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倾斜和雇用劳动者的劳动。这是一种源于社会的所得,国家当然有权通过税收方式使之回归社会。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完善,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甚至有些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在国外,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有力工具。比如在丹麦,遗产税采超额累进税制,分为三个等级,最低等级是8千到1万丹麦克郎,税率为2%;超过1万到100万丹麦克郎为中间等级,税率为70%;超过100万以上的为最高等级,税率为90%。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先前将财产用赠与方式送给亲友或他人,以逃避死后遗产税负担,丹麦还开征了赠与税与遗产税配套。

  
  4、慈善捐款与税收抵免问题。国外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有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借助慈善团体等民间力量来给予弱势群体多层次的特殊援助,而慈善捐助活动也成为了西方富人生活的一部分。在2007年,美国豁免税收减免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中国的同一指标还不到0.1%。根据国内最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数据显示,他们所获捐款的70%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的,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还不到。某媒体称,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助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难道中国的富豪真的铁石心肠、没有社会责任感?从200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减税计划”提出后,北京市的捐资金额增长了1倍多。[6]这说明我国富豪慈善捐助少很大部分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而国外富豪们热心于慈善捐助,很大部分原因也是得益于西方国家的慈善捐款抵免纳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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