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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2、护线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法人中的职工有接受培训的权利,管道企业护线员也当然拥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同时由于护线员岗位的重要性与特殊危险性,对护线员的培训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如果管道企业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使护线员在履行护线员职责时陷入不测的危险,管道企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享受特殊岗位的薪金、福利和保险的权利

  
  管道企业护线员与管道企业中的其他岗位相同,均享受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金、福利和保险的待遇,但是由于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存在,护线员在保护管道的同时,必须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从而使护线员岗位具有了特殊危险性。

  
  打孔盗油类型犯罪是在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在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形成的以打孔盗油为最基本的犯罪行为表现的一类犯罪。“随着我国输油气管道范围的扩大和成品油价格的上涨,涉油违法犯罪的现象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消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4]

  
  打孔盗油类型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国家、企业和公民财产权的一类行为。打孔盗油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对这类犯罪的认定没有强制的标准,从而给司法、行政机关中的一小部分人提供了利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执法的空间,具体表现就是利用打孔盗油犯罪的盗窃客观表现,公然违背刑法的精神,将大部分的打孔盗油类型犯罪认定为盗窃罪以达到将重罪定为轻罪,最终轻判的不法目的。

  
  由于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与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了打击打孔盗油犯罪的重要性。对石油、天然气以及石油管道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府规章相继颁布实施,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对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打击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5]但是打孔盗油类型犯罪仍然客观存在。

  
  打孔盗油类型犯罪虽然不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对其打击力度大,对其处以的刑罚严苛,使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犯罪人对执法者以及管道企业的护线人员的反抗激烈,直接威胁护线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管道企业必须对护线员实行特殊岗位的薪金、福利和保险待遇,对护线员因执行职务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补充补偿性责任。

  
  三、管道企业护线员的义务与责任

  
  1、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管理法人的事务”。[6]管道企业的护线员作为管道企业的职工,决定了其善良管理人的属性。管理权是一种既包含权利,又包括义务的资格和地位,通常的管理权中的注意义务,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只要不出现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被管理人损失的,都被认为是合理的管理,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则是要求管理人把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为之管理,在管理中的一般轻过失导致被管理人损失的情况均被认为是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人注意之程度,依一般社会上之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及经验之人对于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观的决定其标准:至于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义务之知识和经验,在所不问”。[7]护线员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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