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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孔卓然;孔新鲁


【摘要】管道企业护线员是管道企业中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保护管道事项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其对于保护管道设施和打击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在现实中对管道企业护线员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只有明晰其法律地位,才能更好的在打击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同时保护护线员的权利。
【关键词】管道企业;护线员;法律地位;打孔盗油类型犯罪
【全文】
  
  一、管道企业护线员概述

  
  管道企业的护线员是根据法规设立的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保护管道事项的管道企业工作人员,由于现实中管道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客观存在,实务中急需释明管道企业中的护线员的法律地位,明确护线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力保护途径,从而达到保护管道、抑制犯罪,维护护线员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1、管道企业护线员的设置依据

  
  管道企业的护线员是管道企业为维护管道安全设置的岗位。现实中,管道企业大多设置专门人员从事管道日常巡查保护工作。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管道企业护线员是一个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或不设置的岗位,并非法规强制设立,管道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也有些省的政府规章在实际实施中取消管道企业的自主权,如《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2、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执行职务性

  
  护线员作为管道企业的职工,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此行为无疑是一种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与公务行为是一组相对的概念,职务行为是与公务行为相区别的,私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种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法人职务时实施的行为。[1]护线员的行为是私法人员工为执行企业事务、保护企业利益实施的行为,虽然我国的管道企业是国家认可的具有垄断地位、以全民利益为中心的国有企业,但是管道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以并非行政主体,同时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权,护线员实施的当然就不是公务行为。管道企业的护线员行为的职务性应符合三个要件:

  
  要件一:行为主体是管道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由于我国国家经济政策,石油、天然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石油、天然气的储运业务是国家委托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业务。具体来说,四个企业法人拥有石油、天然气储运业务经营权,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只有这四个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才能作为行为主体,拥有护线员权利,履行护线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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