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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质疑

“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质疑


李绍章


【全文】
  
  中共中央宣传部在1953年3月19日作出批示,“党报是党委会的机关报,党报编辑部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党报编辑部如有不同意见,它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提出,必要时并可向上级党委、上级党报直至中央提出,但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这是一种脱离党委领导的作法,也是一种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党委会如犯了错误,应由党委会用自己的名义在报纸上进行自我批评。报纸编辑部的责任是:一方面不应在报纸上重复这种错误,另一方面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直至上级党组织揭发这些错误。报纸编辑部即在上述情况下亦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这是党报在其和党委会的关系中必须遵行的原则。”这是新闻界习惯所称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来历,该规定成为我国新闻媒体必须遵守的“铁律”至今已经有56年。

  
  对此,《报刊业务探索》2009年第6期刊登了汤啸天先生的文章《“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规定之新认识》。文章指出,为了使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落实,应当允许平心静气地就“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究竟有没有道理,该不该继续成为媒体工作的“铁律”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理性讨论“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几条建议。文章发表后,立即引发了学界激烈讨论,正反观点针锋相对。新民晚报主任编辑陈向阳先生撰文辨析了几个相关概念,坚持认为“党报的职能是同级党委全部职能的一部分‘分工’,就是‘为同级党委说话’、‘传递同级党委的声音’;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资深教授、现任上海商学院经济与新闻研究所所长周桂林先生也撰文认为“要准确、全面、辩证地理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并指出,“党报既要受到法律规范,也要受到党纪规范。法律只是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有些问题要划一个底线。法律允许的或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不等于党报都可以去做。在党报批评同级党委问题上,也要考虑到这一点。”

  
  原以为,在“党报是否可以批评同级党委”这个问题上根本无需讨论,但还是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那么,“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有无国法党纪依据?有无正当理论根据?继续坚持“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党报究竟可否批评同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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