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对于此类问题,建议结合新颖性标准来进行判断,即进一步选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确认为是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构成重复限定。

  
  二、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明白现有技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意义

  
  从属权利要求不论是在审查程序中、无效程序中、侵权诉讼中或者专利转让/许可中,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已经为大家所公知。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通常首先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然后需要对其他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有相当一部分人据此推断,若某技术特征本身是现有技术,则必定不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因此不必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但同时在实践中,他们又能经常看到一些非常普通的现有技术写入了从属权利要求,从而引发了到底怎样的技术特征有必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的疑问。下面将集中对1)现有技术是否有必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2)什么样的现有技术有必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探讨。

  
  1、现有技术是否有必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

  
  首先从逻辑上看,即使原命题“若p则q”正确,也无法推出否命题“若非p则非q”也正确。因此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来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不表示那些不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没必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来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次,某技术特征本身是现有技术,该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组合后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因此现有技术特征不完全等于不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

  
  最后,现有技术作为附加技术特征非常有可能对申请的新颖性起作用,这也是本文需要特别强调的。

  
  例如一件专利通过实质审查获得了授权,其权利要求书中具有这样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由陶瓷材料制成。”而在申请日之前,用陶瓷材料制作轴承已经为人们所知悉,因此该技术特征本身是现有技术。若有人检索到一篇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除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以外的所有技术方案。此时该专利仍然可以因为具有新颖性而被部分维持有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