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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从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要实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比较器必定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而PLC也必定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不论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是无线连接还是有线连接,两者信号相连通也是必须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字面看虽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但并没有给从属权利要求实质增加任何技术特征,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3、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所述轴承可以由金属制成,也可以由非金属制成。”该权利要求所要进一步限定的是轴承的材料。由于金属材料以外的都称为非金属材料,该权利要求的描述相当于轴承可以采用任何材料,导致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4、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或氯或溴或碘。”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

  
  在代理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因此撰写成从属权利要求是没有问题的。

  
  上述错误观点源于没有正确理解保护范围的概念。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为准,因此进一步限定必须要使得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落入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之内。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在四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1中的四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的一种是完全重叠的,因此并没有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仍然是一种重复限定。

  
  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将上述权利要求作如下修改则是可以的:权利要求1为“……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卤族元素。”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卤族元素是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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