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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

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


刘浩


【关键词】破产债权;有异议;起诉期限;破产管理人
【全文】
  
  这种情况是这样的:法院通知甲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大会之后,破产管理人确认甲债权人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甲债权人对此确认有异议,准备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起诉破产管理人,那么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起诉呢??现实中的很多做法是:破产管理人给甲债权人发出通知,表示甲债权人必须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权就丧失。上述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正确的做法是债权人可以从得知自己的债权没有被列为破产债权,到法院认可分配方案之前的任何时间,使案件被法院受理,就可以了,理由如下:

  
  一、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起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但是很明显,本文所探讨的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款,因为该条款规范的是债权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该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向法院请求撤销,而不是起诉,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

  
  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对破产人有债权,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确认你的债权,增加你的清欠难度该怎么办。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程序上来讲,不必要过于担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这个危险,因为第一,破产管理人有意刁难会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是有成本的,如果在这个诉讼中,破产人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那么债权人会议会对管理人投反对票,而破产管理人要向债权人负责,所以他会避免这种使自己处于败诉处境的情况出现。第二,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养的组织和机构担任,并且处于中立地位,他没有必要故意刁难其中的某位债权人。第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原来的管理班子处于被冻结状态,基本上丧失了影响破产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担心他们会操纵破产管理人。因此,我们破产程序的科学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步,那就是促进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选择中立的破产管理人组织,控制破产人原有的管理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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