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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之构想

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之构想


邢增丰


【摘要】以致以来,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优先性是社会各界争论性的问题。虽然在07年6月颁布新《企业破产法》最终确立了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但似乎这样的结果还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职工的劳动债权仍然处在不能受偿的风险边缘。经过认真的思考与研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在不破坏目前担保优先受偿权的体系下,兼顾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利益,可以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让担保债权人与劳动债权人共同受益,而获得利益双方的共赢。
【全文】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起施行,共分12章136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同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不仅篇幅大为增加,最主要的是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这些制度从各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破产法的发展趋势。{1}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以及需要改善之处。较为典型的是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基于如此,笔者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方略。

  
  (一)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冲突与讨论

  
  新《破产企业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显而易见,是对担保债权人享有绝对性的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扣除破产费用后,破产企业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在支付了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后,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很难实现;而当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通过设置担保债权以确保债权优先受偿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又难以保障。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矛盾由此产生。{2}

  
  针对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有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等相关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出谋献策,部分人仍然坚持过去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当把劳动债权优先具有担保债权,他们认为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宪法精神欠薪欠社保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没有推翻担保法有利于社会稳定银行比职工更有能力识别和承担风险等”。{3}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的状况下,如果不把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放在前面,那么其自身所附带的诚实守信功能体系将不堪重击,甚至会游离于崩溃的边缘地带,而且极有可能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例如,银行账目大量收不回去;制约与影响着我国其他法域等债的担保制度以及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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