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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谁的胸,验了谁的肺

开了谁的胸,验了谁的肺



——也谈对“开胸验肺”事件的一点看法

郑毅


【全文】
  
  这段时间,张海超无疑成了网上的大红人之一,开胸验肺事件的每一层新进展,都牵动着举国上下关注的目光。这年头,人要出名,先在网上“泛滥”一阵是个不错的选择,但这种出名的前提是炒作。令人惋惜的是,张海超却是在没有炒作意愿的前提下,用自己的悲剧与无奈把我国的法制炒了个沸沸扬扬。可惜,可悲,可怜,可叹!

  
  近日来,张海超事件的深度报道纷纷抢占了各大媒体的显著位置,各种深入而鞭辟入里的分析、论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笔者在此无意于拣别人的冷饭重新翻炒,但却想就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发表一点小感慨——在这个事件中,究竟开了谁的胸,又验了谁的肺?

  
  没错,胸是张海超的,肺也是张海超的。但笔者认为,深意远不限于此。今天的《大连晚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将矛头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似乎有意将这出颇有悲剧意味的正剧的幕后“黑手”归结于“一法一规章”。这一分析可以说是既切中要旨,又隔靴搔痒。所谓切中要旨,是因为它敏感地将开胸验肺事件作为一个法律样本放到了法学视野的解剖台上;所谓隔靴搔痒,是因为它将事件解剖之后,仅仅呈现给世人一副血淋淋的内部病源,却对更宏大的致病背景讳莫如深。依笔者看来,无妨直接言明:开胸验肺事件表面上是开了张海超的胸、验了张海超的肺,事实上却是开了“一法一规章”的胸,验了中国法制的肺。

  
  原本没有对“一法一规章”过多关注,自从事件发生之后,方从网上搜到了这两部法律规范的原文加以通读。初步的感觉是,这两部法律规范口号多而制度少、禁止多而责任少、导向多而规范少、立法意图多而现实效果少。无怪乎《广州日报》称“合法的鉴定让人觉得荒诞不经,‘非法’的鉴定结论却显得更加权威,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催生的常态”;无怪乎《检察日报》称“张海超的悲剧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为甚”;无怪乎《光明日报》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让一名农民工要求企业去‘自证其罪’,在现实中何其难也!”“一法一规章”的硬伤确实真真切切、明明白白,但是,这难道就是开胸验肺所验出的全部结果吗?显然未必。掩卷静思,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所谓的“硬伤”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可谓相当普遍。曾几何时,我们的法律规范竟走上了这样一条运行的轨迹:先是出现了轰动全国的事件(往往是人祸悲剧);然后有关部门、立法机关引起了重视并开始立法;经过不痛不痒的征求意见之后匆忙出台;颁布伊始大多得到法学界的一致好评,并被称为意义如何深远、立法技术如何科学得当、规范效果如何值得期待云云;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现非但无法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还常常引起极为消极的严重后果(往往又以人祸悲剧为标志,如这次的开胸验肺事件);最后重新进入新一轮的讨论、修改与焦灼之中。然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日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却表示未听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会进行修订。错而不改,宁不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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