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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铐律师,被羞辱的是谁?

法官铐律师,被羞辱的是谁?


成尉冰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平与正义;庭审功能;补正笔录;司法拘留;司法文明;人格尊严;诉讼权利
【全文】
  
  美丽的澄江湖畔有个澄江县,澄江县法院出了个洪猛庭长。洪庭长因恼怒之下铐律师,最近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出了“大名”。

  
  山东莒南县法院曾经出了个“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三管院长。2000年前后,山西绛县法院出了“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与三管院长和三盲院长相比,洪庭长显然高出一个档次。毕竟,洪庭长不自称三管,也不至于三盲。他至少不会动手打人,也不亲自铐人。不过,他表现出的蛮横则毫不逊色。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尤其是构建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当下,他的行为尤其显得荒唐、扎眼与闹心。

  
  法庭是律师和法官施展才华的重要场所,也是昭示公平与正义的核心所在。近年来倡导的庭审改革,也以突出和强化庭审功能为核心。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必须各司其职,重视并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才能充分昭示公平与正义。正因如此,刑事和民事两大诉讼法才对庭审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有义务也有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律的这些规定,没有半点含糊。洪庭长从事民事审判近十年,按理应当知道这些规定。律师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当然享有这些权利,也必须充分行使好这些权利,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要求书记员补正笔录,是一件最平常不过的事。所有担任记录的人,都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记下当事人或律师的陈述与观点,这也是基本的司法常识。对于被遗漏的陈述和事实,当事人或律师有权要求当庭补正,也应当当庭补正笔录。否则,庭后再另补书面意见,一则事倍功半,二则可能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审判人员不可能记住庭审过程的每一个细节和各方的庭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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