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平责任归属原则
公平责任归属原则也是民法学中的责任归属原则,其是以公平的观念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归责的情况下,以衡平的方法分摊损失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体现的是“济贫扶弱”而非“劫富济贫”的思想。
在行政指导领域,因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导致的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救济问题,许多学者主张“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因合法、合理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害的相关行政指导相对人便只能后果自负。但考虑到社会利益平衡需要和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能力差异,应当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指导所遭受的重大损失分担一定的责任。[2]这样既可以减轻行政相对人的沉重负担,又不至于打击行政指导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积极性。但基于“任何享有意思自治的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平责任归属原则在行政指导救济责任方面的运用应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存在,并且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笔者在论述上述责任归属原则时并未涉及行政指导相对人的责任承担,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本文写作的重点是侧重于行政主体的责任;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违法或不当并不以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行政相对人明知行政指导违法或不当而接受的行为,其并不因能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明知行为而使行政指导行为合法、合理。
2、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解决途径
“有损害就有救济”。因各种因素导致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时,从保护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应提供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在学术界,学者们所普遍提出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赞同有关学者的建议。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决定的行政行为。[10]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错的重要方式。
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规定,行政指导并未排除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之外,因此,因行政指导行为而导致的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到救济,且使这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解决,对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来说都不失是一种省时、省力、方便、快捷的方式。另外,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不仅仅是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合理性审查。因此,对于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指导行为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