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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与解决

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与解决


韩平


【摘要】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往往通过积极的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但由于行政指导具体操作机制的不完善,行政指导难免会因各种缘由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救济”,行政指导救济责任问题则是有关如何对此种损害进行救济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行政指导;救济责任;公平责任;信赖保护原则
【全文】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则、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管理方式。[1]作为一种积极的、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无可否认的,行政指导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行政指导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违法或不正确的行使会导致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甚至在其合法且合理的运行下,也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此种损害结果。“有损害就有救济”,这就涉及到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有关问题。

  
  一、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产生原因

  
  广义的行政指导救济,是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用于在行政指导的全过程中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既包括在行政指导的决策、实施过程中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预防性制度,也包括在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由于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性制度。通常我们把前者称为事前救济,后者称为事后救济。狭义的行政指导救济仅是指后者。[2]本文主要是探讨对有关行政指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的救济问题,即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笔者在此论述的只是事后救济。“有果必有因”,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产生缘于行政指导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指导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存在的若干问题

  
  行政指导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非权力行政手段,得到相对人的认同便可形成行政机关所期望的行政秩序。因此,行政指导是现代国家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有效行政手段。它本身的广泛应用可以进一步推进行政民主化,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抵触,减少行政摩擦,确保行政得以顺利进行。[4]但在我国,行政指导在起步上比较晚,发展上也比较缓慢,在立法领域,相应的法律规范匮乏;在实践领域,没有太多的成熟性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我国的行政指导不够成熟和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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