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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平衡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姜明安


【全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因各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各种措施而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目的和现代行政法的公平、公正与效率、效益相协调的原理为指导,将平衡原则确定为行政审判,特别是当前形势下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 “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审查承包经营权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笔者认为,《意见》通篇贯穿了平衡原则。


  

  现代行政法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传统行政法有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传统西方国家行政法过分强调控权,过分注重限制公权力滥用,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权益,而忽视公权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为公民福祉的服务作用;另一种倾向是原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法过分强调公权力对相对人和对社会的管理,过分注重运用公权力构建社会经济秩序,推进公共福利,而忽视对公民个人权益,特别是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现代行政法则追求平衡。英国行政法权威韦德说,行政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美国行政法学者沃伦认为,现代行政法的最棘手的挑战是:“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如何寻求社会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平衡”。北大公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罗豪才教授更是把现代行政法表述为“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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